你可能還沒擁有一只LABUBU
但很難沒聽說過它
前有“00后”整頓職場
現(xiàn)有年輕人凌晨排隊
只為搶一個LABUBU!
無數(shù)粉絲為之瘋狂
線上線下掀起搶購熱潮
熱潮之下
這些法律問題你一定要知道
Labubu的獨特形象受著作權法保護,商家未經設計作品作者授權,擅自使用、復制、仿造Labubu獨特形象,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即使商家在顏色、外形上稍作改變,但如果整體視覺效果近似仍構成侵權。
除需承擔民事責任外,如非法所得超過三萬元,則涉嫌侵犯著作權罪。
如果銷售者明知銷售的商品屬于侵犯著作權的侵權復制品,且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則涉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chuàng)作的作品發(fā)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xiàn)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xiàn)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未經Labubu商標注冊人許可,商家擅自使用、銷售、偽造Labubu商標或相似商標,如電子狗“Lagogo”,侵犯了商標專用權。這類仿冒行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
銷售者如果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還繼續(xù)銷售的,則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商家銷售包裝類似的仿品,并戲稱為“Lagogo”,這種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混淆行為,涉嫌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混淆行為。
商家如果通過虛假宣傳以仿品冒充正品銷售給消費者,涉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制的欺詐性銷售。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