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跨類保護可能性的權利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情況下,應優(yōu)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于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之間的糾紛,人民法院不僅有權審理,而且可根據(jù)原告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相關注冊商標。
案情介紹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金杰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簡稱金杰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簡稱阿里巴巴集團公司)、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簡稱阿里云公司)
阿里巴巴集團公司系2002年注冊的第3068446號“阿里巴巴”文字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數(shù)據(jù)通訊網(wǎng)絡上的在線廣告”等。阿里巴巴集團公司、阿里云公司系2011年注冊的第7669087號“阿里云”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2類“研究與開發(fā)(替他人);計算機病毒的防護服務”等。金杰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申請注冊第10839377號“圖片”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美容面膜;化妝品”等,并在之后注冊了相關“阿里云”“ALIYUN”商標。阿里巴巴集團公司、阿里云公司主張金杰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化妝品上使用“阿里云”“ALIYUN”“阿里云美麗小鋪”“ALIYUNBEAUTY”;在推廣線上線下經營模式以及推廣銷售其他品牌產品及服務中,使用“阿里云e商智慧零售”“阿里云美麗小鋪”“ALIYUN阿里云?美麗小鋪”“阿里云”“ALIYUN”“ALIYUNBEAUTY”“阿里云美麗小鋪e商城”標識;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等平臺中宣稱其為迪奧、香奈兒等國際知名化妝品的源頭廠商,宣稱其與央視以及著名衛(wèi)視的眾多熱門電視欄目存在冠名或合作關系,將自身產品與突出放大加粗的金色“諾貝爾獎”文字及獎牌緊密相連,置于宣傳海報的顯著位置。金杰公司認為其合法申請并使用第10839377號“圖片”商標,并無商標侵權及虛假宣傳行為。阿里巴巴集團公司、阿里云公司遂訴至法院。
阿里巴巴集團公司系2002年注冊的第3068446號“阿里巴巴”文字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數(shù)據(jù)通訊網(wǎng)絡上的在線廣告”等。阿里巴巴集團公司、阿里云公司系2011年注冊的第7669087號“阿里云”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2類“研究與開發(fā)(替他人);計算機病毒的防護服務”等。金杰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申請注冊第10839377號“圖片”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美容面膜;化妝品”等,并在之后注冊了相關“阿里云”“ALIYUN”商標。阿里巴巴集團公司、阿里云公司主張金杰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化妝品上使用“阿里云”“ALIYUN”“阿里云美麗小鋪”“ALIYUNBEAUTY”;在推廣線上線下經營模式以及推廣銷售其他品牌產品及服務中,使用“阿里云e商智慧零售”“阿里云美麗小鋪”“ALIYUN阿里云?美麗小鋪”“阿里云”“ALIYUN”“ALIYUNBEAUTY”“阿里云美麗小鋪e商城”標識;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等平臺中宣稱其為迪奧、香奈兒等國際知名化妝品的源頭廠商,宣稱其與央視以及著名衛(wèi)視的眾多熱門電視欄目存在冠名或合作關系,將自身產品與突出放大加粗的金色“諾貝爾獎”文字及獎牌緊密相連,置于宣傳海報的顯著位置。金杰公司認為其合法申請并使用第10839377號“圖片”商標,并無商標侵權及虛假宣傳行為。阿里巴巴集團公司、阿里云公司遂訴至法院。
本案中,阿里巴巴集團公司提供的企業(yè)收入、納稅情況、市場占有率的情況、廣告宣傳情況、媒體的相關報道、所獲榮譽等證據(jù)顯示:涉案第3068446號“阿里巴巴”商標自2007年注冊以來持續(xù)使用,可以認定2012年之前至今,阿里巴巴集團公司使用在第35類服務上的第3068446號“阿里巴巴”商標為馳名商標。同時,結合相關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不予注冊復審決定,金杰公司作為申請注冊人,明知涉案第3068446號“阿里巴巴”商標在第35類服務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仍在與之具有一定關聯(lián)的化妝品上申請注冊、使用多件相近標識,其主觀惡意明顯,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金杰公司的第10839377號“圖片”、第18743885號“ALIYUN”與涉案第3068446號“阿里巴巴”商標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lián)系,從而減弱“阿里巴巴”商標的顯著性或不正當利用“阿里巴巴”商標的市場聲譽,構成對涉案第3068446號“阿里巴巴”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金杰公司在推廣線上線下經營模式以及推廣銷售其他品牌產品及服務中使用“阿里云e商智慧零售”等商標,侵害了阿里巴巴集團公司、阿里云公司第7669034號“阿里云”、第7669163號“Aliyun”商標。金杰公司在其宣傳網(wǎng)頁上標注“ALIYUN阿里云?美麗小鋪”、展示迪奧、香奈兒、歐萊雅等知名品牌商標等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金杰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阿里巴巴集團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金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兩個普通注冊商標之間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但在權利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有權審理。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應堅持按需認定、被動認定、個案認定、事實認定的原則。本案訴訟期間,被告的注冊商標尚未被無效,且涉及跨類保護,因此本案中有必要認定原告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法院通過認定“阿里巴巴”商標為馳名商標,以及被告注冊、使用涉案商標的行為具有攀附惡意,判決侵權成立,并在民事訴訟中直接判決禁止被告使用其涉案注冊商標。
本案原被告之間的商標爭議持續(xù)近十年,期間歷經多次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直至本案判決作出時仍在進行相關行政訴訟。本案判決通過對民事訴訟的審理范圍、當事人是否適格、馳名商標認定、不正當競爭等問題的梳理分析,最終做出了侵權認定,并通過高額判賠有力地維護了“阿里巴巴”商標的巨大品牌價值,凈化了市場營商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