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第一批“藍天”專項整治行動警示案例,集中在商標代理方面,包括代理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搶注涉新冠疫情防控、奧運熱詞等商標申請,偽造、變造公文、簽名或者史料造假等行為,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利益沖突雙方委托、虛假宣傳、詆毀同行等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yè)務等違法行為。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從業(yè)人員要引以為戒,自覺守法規(guī)范經營,共同營造良好行業(yè)環(huán)境。也提醒廣大專利、商標申請人提高警惕,選擇信譽良好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一批警示案例9—11詳情如下:
案例9:四川某商標代理四川有限公司地理標志史料造假案
商標代理機構提供經過篡改的史料,代理申請注冊地理標志商標,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受到應有處罰。
基本案情
當事人在代理申請“關門紅梅”地理標志商標過程中,篡改南江縣志所記載的內容,并將該虛假內容用作商標注冊申請材料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申請“關門紅梅”地理標志商標所需要提交的歷史客觀存在及聲譽的證據。當事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
法律依據及處罰
四川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4萬元的處罰。給予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警告,罰款2萬元的處罰。
案例10:天津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同時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利益沖突雙方委托案:
商標代理機構提供經過篡改的史料,代理申請注冊地理標志商標,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受到應有處罰。
基本案情
天津某公司與李某屬于同一商標案件中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同時接受上述雙方的商標代理委托,并向李某一方委托人隱瞞實情,告知其無需進行撤銷異議答辯,但仍與其簽訂撤銷異議答辯代理合同,在收集有關證據后,私自將撤銷異議答辯服務變更為商標監(jiān)控服務,造成李某對合同內容的誤解,導致其持有的四件商標因未答辯而被撤銷注冊。
法律依據及處罰
天津市紅橋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罰款2.5萬元的處罰;對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分別給予警告、罰款1.5萬元和警告、罰款1萬元的處罰。
案例11:上海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的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yè)務案
商標代理機構以詆毀其他同行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yè)務,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受到應有處罰。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上海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自建網站上發(fā)布含有和其他商標代理機構進行對比,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的內容。上述內容系當事人為招徠商標代理業(yè)務而自行編造發(fā)布,無法提供相關依據和證明材料。2022年11月11日,當事人將有關內容刪除。
法律依據及處罰
上海市金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1萬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