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釀酒史上首個以釀酒工藝命名的白酒,強勁剛烈、醇厚甘爽的二鍋頭酒自誕生以來一直深受消費者喜愛。在北京,當?shù)靥禺a的“北京二鍋頭”更是成為許多家庭聚餐時的首選。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費者購買的“北京二鍋頭”產地可能并非北京。
故事要從兩個企業(yè)說起
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星公司)
香河京運釀酒廠(下稱京運釀酒廠)
2018年,紅星公司發(fā)現(xiàn)京運釀酒廠生產的酒類產品外包裝與紅星公司的第4600693號立體圖形商標,無論是從整體構圖還是局部信息上進行對比,均構成實質性相似,涉嫌構成商標侵權。此外,紅星公司還認為,京運釀酒廠的產品并非產自北京,實際產地為河北廊坊,但是在產品顯著位置標注“北京二鍋頭”商品名稱,意圖傍靠“北京二鍋頭”的知名度,極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產于北京,該行為在性質上系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2020年,紅星公司將京運釀酒廠訴至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下稱西城法院),要求京運釀酒廠立即停止相關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索賠20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西城法院還認為,二鍋頭是一種特定釀酒工藝的名稱,二鍋頭酒是通過二鍋頭釀制工藝得到的白酒產品的通用名稱。但是,“北京二鍋頭”及“北京二鍋頭酒”不是二鍋頭酒的通用名稱?!氨本┒侇^酒”是北京地方特產的二鍋頭酒的簡稱,包含基于北京這一特定地理區(qū)域所產生的二鍋頭酒的特定品質寓意。京運釀酒廠涉案商品的包裝中以醒目的“北京”文字加注在“二鍋頭酒”之前,具有了明確酒水產地的指向意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業(yè)性使用。其行為后果不僅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京運釀酒廠涉案商品的產地、品質產生誤認,在一定程度上亦會對包括紅星公司在內的、北京區(qū)域二鍋頭酒的生產、經營企業(yè)造成不當影響,京運釀酒廠以涉案虛假宣傳行為誤導消費者、企圖增加潛在的交易機會,獲得不正當?shù)慕洜I利益,京運釀酒廠的該虛假宣傳行為屬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該案件出現(xiàn)了明確“偽造產地”性質
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體現(xiàn)為在商標和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之上,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行為。而司法實踐中,對于偽造產地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界定并不清晰。該案中將“偽造產地”視為虛假宣傳,列入不正當競爭的范疇,對于規(guī)范市場,促進良性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