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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分析:外觀專利侵權判定原則及方法一般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的,其中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1、等同侵權是相對于相同侵權而言的。相同侵權又叫字面侵權(literal infringement),是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含有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
2、等同侵權是按照“等同原則(Doctrine of Equivalents)”下的侵權,如果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有一個或多個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的特征不相同,但是,屬于等同特征,則構成等同侵權。
3、司法解釋規(guī)定認定等同特征需要符合“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要求,來平衡權利要求的公示性和等同原則。
4、但是,如何理解和把握上述規(guī)定中”基本“、”普通”的含義,合理認定等同特征,是等同侵權判定的難點。
算,侵權判斷比對的主體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比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對于其中某些相近似產品的細微差別,普通消費者往往會忽略掉,而專業(yè)人員則很容易分辨出來。在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時,如果從專業(yè)人員的角度出發(fā),對權利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應當以普通消費者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準,不應當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領域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準.對于類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產品,如果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則不構成侵權,如果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則構成侵權。上文中的普通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人。通常情況下,普通消費者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的涵義是一致的。但是,對于非通常消費品,如建筑材料、機器零部件、電動工具等,普通消費者不是其購買者,不具有對這類用品的一般知識和認知能力,故能夠對其進行相同或相近似比對的主體應當為這類用品的特定消費群體,即銷售、購買、安裝和使用此類產品的人員。以普通消費者為侵權判定的主體,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時去追求真正的消費者的意見,而是要求審判人員在判斷時,將所處的位置放在普通消費者的水平線上,去認識、感知比對對象的異同比對的方法判斷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似,一般采用以下幾種方法: 1、肉眼觀察。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相近似,應該根據(jù)普通消費者用肉眼進行觀察時是否會產生混淆來判斷,對視覺觀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儀器或化學手段進行分析比較。觀察時應以產品易見部位的異同作為判斷的依據(jù)。 2、隔離觀察,直接對比。在具體判斷時,首先應當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分別擺放,觀察時在時間和空間上均要有一定的間隔.這種隔離觀察的方法可以讓審判人員對兩種產品產生直觀的感覺即第一印象。其次,再將兩種產品擺放在一起,由審判人員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直接對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異同,將感性認識上升為理性認識,最終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結論。 3、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判斷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不能僅從外觀設計的局部出發(fā),或者把外觀設計的各部分割裂開來,而應當從其整體出發(fā),對其所有要素進行整體觀察,在整體觀察的基礎上,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主要構成和創(chuàng)新點進行綜合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構成侵權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被控侵權產品包含外觀設計專利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即創(chuàng)新點),二是被控侵權產品從整體上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相近似[5]。設計要部的確定設計要部是外觀設計專利中設計人獨創(chuàng)的富于美感的主要部分,亦即設計人通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而完成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創(chuàng)新點。在對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對比時,目前較為認同的做法是將要部作為比較的重點,看被控侵權產品是否抄襲、模仿了權利人的獨創(chuàng)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是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的必要條件,要部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是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不構成侵權。在專利權的申請階段,大多數(shù)申請人未明確指出其要部;在權利的授予階段,審查人員也只注重外觀設計的整體效果;在授權公告中,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更不會明確劃分出哪些是專利的要部。然而,要部作為構成整體外觀的組成部分,雖然較為分散,但通??梢栽趯@娴囊晥D中表現(xiàn)出來。外觀設計要部是產品中最能引起普通購買者和使用者觀察和注意的主要視覺部位。實踐中,對要部確認的做法不盡一致,有的采用的是由權利人直接陳述的方法,有的采用的是由權利人和被控侵權人陳述、質證后由法院確定的方法。不論采用何種方法,權利人的外觀設計中包含有能引起消費者注意的設計創(chuàng)新內容是確定要部的基本原則。相同或近似實踐中,相同的外觀設計不難認定,只要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比較,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等全部要素相同,則為相同的外觀設計。比較困難的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的認定。外觀設計相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基本相同,其中一些微小的差別完全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費者的注意,使普通消費者對兩種產品產生混淆,誤認為此即是彼。在判斷相近似的外觀設計時,普遍采用的是設計要部比較法。三要素的比對順序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外觀設計包括形狀外觀設計、圖案外觀設計、形圖結合外觀設計、形色結合外觀設計、圖色結合外觀設計和形圖色結合外觀設計。構成外觀設計的要素有三種,即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在三要素中,形狀、圖案是基礎,色彩是附著在形狀、圖案之上的,脫離形狀和圖案的色彩不能單獨成為中國現(xiàn)行專利法中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設計方案。從這個意義上講,色彩保護具有從屬性。有鑒于此,在進行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比對時,一般應按照形狀、圖案、色彩的順序依次進行。在判斷形圖色結合的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似時,應當先判斷形狀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形狀不相同或不相似,則可以認定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無須再進行圖案和色彩的比對;如果形狀相同或相似但該形狀屬于公知在先設計,應進一步判斷圖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圖案不相同或不相似,則可以認定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無須再進行色彩的比對;如果圖案相同或相似但該圖案屬于公知在先設計,再對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進行判斷,色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色彩相同或相近似的則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在三要素中,形狀是最主要的,在侵權判定時應以對比形狀為主。如果產品的外觀形狀是專利權人首創(chuàng),而被控侵權產品使用了該形狀并添加了圖案,則無論被控侵權產品添加了何種圖案,均應認定為侵權。
1、專利終止別人使用該專利并不是侵權行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專利權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fā)給專利證書之時起產生,終止于專利權人主動放棄或逾期未繳納免費,且期限屆滿之時。故,七夕呢屆滿后,專利權消滅,任何人可以自由實施該專利,不會構成侵權。
2、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實踐中,判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侵害,需要滿足被控侵權產品外觀和受保護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要求。而判斷被控侵權產品外觀是否與受保護的產品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是比較復雜的問題。很多情況下不同的審查員、代理人、當事人和法官對同一組被比和對比外觀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都會有不同觀點,也常發(fā)生專利復審委員會與法院意見相左的情況。在判斷者主觀因素起到很大作用的情況下,在判斷過程中正確運用基本規(guī)則是判斷結論是否具有說服力的重要依據(jù)。相同外觀設計,是指被控侵權產品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上使用的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在視覺上無差別的外觀設計。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完全相同則肯定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一般情況下較少發(fā)生被比產品和對比產品完全一樣的情況。更多的時候侵權產品構成對被授權外觀設計的近似。近似外觀設計,是指被控侵權產品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似產品上使用的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對近似外觀設計的判斷是一個難點。根據(jù)《審查指南》和實踐,一般判斷程序遵循從整體對比到要部對比的順序。首先是整體對比或者稱綜合判斷。綜合判斷是指由被比外觀設計的全部來確定是否與受保護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如果兩者在整體上構成相近似,一般消費者常常會發(fā)生混淆。而這也正是侵權者所希望看到的。但是在做綜合判斷時必須注意有兩種可能需要排除。首先是在整體設計中必須排除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發(fā)明點的在先公知設計。其次是應當能將具有功能性的設計部分報排除在比較之外。雖然外觀設計和藝術作品的區(qū)別就在于前者具有功能性,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卻不是產品的功能性而是其美學成分。當然,對比產品和被比產品還必須屬于同種產品才可能判定侵權,這是專利法第31條和第56條規(guī)定的條件。即使被比外觀設計從整體來看并不相似,仍然需要對要部是否近似進行判斷。要部就是某些產品存在著容易引起一般消費者注意的部位。按照審查指南,要部的確定與吸引一般消費者注意的因素密切相關。在確定要部時,可以結合產品的使用狀態(tài)、在先的同類或者相近類產品的外觀設計狀況、美感等加以確定。一般來說,使用時使用者觀察不到的部分以及不易觀察到的部分,例如桌子和椅子的底面、壁掛式固定信箱的背面、車牌的背面、電視機等視聽家用電器的背面和底面、手表的背面、地毯的底面、瓶和罐的底面、吸頂式衛(wèi)生間通風器的進氣面板以外的部分等,不會受到一般消費者的關注,不能作為判斷的要部。同樣,在做要部對比時也需要將屬于在先公知設計和功能性的要部加以去除,然后才能對比。例如,由匙扣、匙牌和匙圈組成的鑰匙產品在匙圈的形狀是常規(guī)的圓形的情況下(即在此種設計構成公知設計而不構成發(fā)明點的情況下),可將容易引起一般消費者注意的匙扣以及匙牌作為鑰匙的要部;在型材的橫斷面周邊構成常規(guī)的矩形的情況下,其橫斷面是容易引起購買和使用(安裝)該產品的一般消費者注意的部位,該部位是該產品的要部。如果整體對比部不相似,但是要部對比相似,則可以認定構成侵權。而如果被比外觀設計的要部的外觀與受保護設計相應部位的外觀不相近似,則兩者即使整體相似也不發(fā)生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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