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芋爽”是商標嗎?
眾所周知,“魔芋爽”是辣條企業(yè)衛(wèi)龍公司的一款零食,衛(wèi)龍公司申請注冊“魔芋爽”商標,卻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衛(wèi)龍公司對此不服,起訴國家知識產權局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發(fā)布顯示,衛(wèi)龍公司的訴訟請求已被判決駁回。據了解,目前該案原告衛(wèi)龍公司已提起上訴。
回顧來看“魔芋爽”商標首次在29、30類的注冊時間為:2014年4月3日和2014年4月21日,注冊人為: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漯河市衛(wèi)龍商貿有限公司100%持股)這兩個商標當時便被駁回,申請人做了駁回復審,失敗后提出訴訟,但依然失敗。
后于2019年以漯河市衛(wèi)龍商貿有限公司名義申請注冊同類同名魔芋爽商標均被駁回,且理由均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咖啡,茶飲料,糖,糖果,蜂蜜,面包,糕點,蛋糕,谷粉制食品,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谷類制品,面粉制品,方便面,食用面筋,魔芋粉,凍酸奶(冰凍甜點),醬油,酵母,食用芳香劑,家用嫩肉劑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點,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或特點與“魔芋”產生聯(lián)系從而導致誤認。
原告認為“爽”是該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但是“魔芋爽”在整體上仍構成僅直接表示。
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對于商標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主張,需綜合考慮相關公眾的認知情況,商標使用的時間、地域、規(guī)模、方式等,商標的廣告、宣傳等知名度情況,其他市場主體的使用情況等。
本案中,“魔芋爽”使用在衛(wèi)龍公司的一款零食上,該商標在使用中,通常與“衛(wèi)龍”系列商標共同組合使用,相關公眾易將衛(wèi)龍作為其“組合商標”顯著識別部分,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魔芋爽”經使用已經獲得顯著性;對 就是認為缺乏顯著性;
于是乎2023年5月11日漯河市衛(wèi)龍商貿有限公司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遞交了新的商標申請“魔芋爽”,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下這樣是否就算有顯著性了呢?
以上為部分展示,感興趣的小伙伴可以自行查看,那么你們覺得這次的“魔芋爽”是否具有顯著性呢?